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第380007号
案件名称:陈宗武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陈宗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7日14时,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剑桥(证件号:57040172)、苑善振(证件号:57040229)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海淀区北清路与温阳路交叉口东北角建筑工地内食堂检查发现,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设备和原料为刀1把、案板1块、古船面粉0.5袋(5kg/袋)。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行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的半袋古船面粉价值11元,货值金额11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