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04号
案件名称:李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城隍庙街106号,牌匾为“如意馄饨”的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李俊确认自2015年1月05日至2015年2月18日偶尔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我局于2015年2月18日立案。经查,“如意馄饨”的出资经营者为李俊,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城隍庙街106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面粉2.5kg,炒锅1个,菜刀1把,未发现其他制作工具和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违法经营的原料和工具予以查封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李俊在经营期间因照顾家中病人,是间歇的经营,自营业以来取得500.00元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