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27
案件名称:何苇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何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何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15时,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编号为Y201503030003的投诉举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6号楼一层的门匾标示为“大渡口牛肉面”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何苇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牛肉面的食品经营活动,当场对该店涉嫌违法经营使用的盆2个、刀1把、铁锅1个、案板1个已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当事人从3月16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食品原材料已全用完,都是现进现卖,现场未发现已完成的加工成品或半成品,没有记账和纳税,当事人自行确认经营期间营业收入为230元,检查后当天已关门停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