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40738号
案件名称:北京黑牛时代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黑牛时代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059328
法定代表人:玄在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四区423号楼2层部分的北京黑牛时代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冰柜内存在有待加工的“秦宝牌”上脑B肉1袋,现场未发现该单位经营该品种菜品的票据。现场未见相关库存产品,故认定货值255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北京黑牛时代餐饮有限公司委托人玄在明承认该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现场未发现该单位餐饮服务票据及合同。现场未见相关库存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