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13号
案件名称: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853494-9
法定代表人:刘德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9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云溪花园项目工地开设的工地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食堂内摆放有待加工的土豆1公斤、茄子1公斤、生猪肉2公斤,现场一名操作人员正在为工人制作职工餐,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办公室主任王振川一直在场,王振川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项目工地施工单位“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不能出示位于该地址工地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涉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土豆1公斤、茄子1公斤、生猪肉2公斤及涉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案板1个、刀1把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2015年4月13日9时15分,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11号105室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德奎的授权委托人丁云飞进行了询问调查,丁云飞承认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其表示该项目工地食堂于2015年3月26日开始截止2015年4月2日现场制作并向工人免费提供给职工餐,有50名工人在该食堂用餐,其不能出示相关进货票据,并核算该食堂经营期间货值金额合计为30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