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36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日双喜美食城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红日双喜美食城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286569-9
法定代表人:祝怀茂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15年7月14日做出的编号为No 020-RCSP151236的检验报告,报告称当事人于2015年6月19日生产的散装馒头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重点对其面点间和仓库进行了检查,检查未发现存有非食用原料及含铝泡打粉,未发现库存有2015年6月19日批次散装馒头。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经理祝怀茂一直在场。执法人员向祝怀茂送达了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祝怀茂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201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11号105室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祝怀茂进行了询问调查。祝怀茂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并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关于我公司违规使用泡打粉的情况反馈》,叙述由于其公司管理人员疏忽,导致操作人员私自使用禁止在生产加工馒头中添加的泡打粉,致使生产加工的馒头铝的残留量不合格,同时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并叙述了同一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散装馒头共生产200个,成本0.8元/个,销售价1元/个,生产后全部销售,合计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40元,因其所销售馒头均属散装零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