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596
案件名称: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井甲1号民航总医院工地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堂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5年7月13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王春、范永海承办此案,2015年7月16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该单位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1740元,无制作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由于饭费无单独记账,因此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故认定货值金额为1740元,不足一万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 (四)项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情况,拟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理油一级大豆油12桶、富王特精粉1袋、海红上色好老抽1桶、红油郫县豆瓣1桶、金沙河挂面4袋、松花江免淘大米2袋、玉米粉0.5袋、精品杂粮0.5袋、馒头粉8袋、土豆80斤、豇豆20斤;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案板1个、菜刀1把、蒸箱1个、勺子1个、炒锅1个。(见《没收物品清单》);3、罚款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