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0108号
案件名称:张吉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吉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张吉永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3日至3月9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南队西马各庄十字路口西南侧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用具:炒锅1个,炒勺1个,菜板1个,菜刀1把;食品原料:食用油一桶(5L/桶),食品原料价值为人民币43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300元,货值金额共计34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