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30525号
案件名称:北京怡生益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怡生益品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1275358
法定代表人:缪廷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网)S2015030153的投诉举报,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3号院4号楼2层013的北京怡生益品商贸有限公司网上销售的福建海雾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湖龙井茶叶”产品标签上使用的产品标准号GB/T14456.2-2008,与“西湖龙井”的执行标准不符。2015年0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被举报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未发现产品标签上使用产品标准号GB/T14456.2-2008的,福建海雾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湖龙井茶业”在售。经与当事人确认,投诉人举报的当事人在网上经营的“西湖龙井茶叶”产品标签上使用的产品标准号GB/T14456.2-2008,与“西湖龙井”的执行标准不符一事属实,目前该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