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40633 号
案件名称:刘贵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贵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5043868的举报登记单,反映位于朝阳区望京南湖中园218号楼8单元102号的成都小吃,反映该饭店无证经营问题。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1日至5月5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望阳区京南湖中园218号楼8单元102室由刘贵成经营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6元,货值金额共计506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