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56
案件名称:马传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传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传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5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传军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场对用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采取了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于2015年6月23日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自述:于今年5月初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鼎好大厦5层租了一区域,从事盖饭经营活动,从开业到检查时为止营业性收入为1600元,未记帐,未纳税,食品原料是自己从市场买的,进货金额为500元,剩余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40元。经核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640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1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