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227
案件名称:胡学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胡学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二期C16号楼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工用具、餐饮具:汇福大豆油0.5桶(20L/桶)、龙门米醋0.5桶(5L/桶)、深井碘盐0.5袋(400g/袋);炒锅1个、案板1个、菜刀1把、碗6个、桌子2张、椅子8把,进行扣押。 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71元,当事人出示2015年1月20日至2月6日经营期间有收银机设备记账,共计收入2747元。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818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