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第20-402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清河大楼店冰柜内散装带骨兔肉及散装渤海燕鲅的标签上均只有包装日期、无保质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清河大楼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2日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清河大楼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冰柜内散装带骨兔肉及散装渤海燕鲅的标签上均只有包装日期、无保质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