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37号
案件名称:蒋美仙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蒋美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蒋美仙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0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你出资经营的“吉吉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对你违法经营使用的工具和原料:菜板1块、菜刀1把、 电磁炉1个、烤箱1个、散装番茄酱2公斤、散装黑胡椒1公斤、散装食盐1公斤、散装面粉5公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你自2015年07月01日至2015年08月01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保留发票和收据,你自行认可违法所得为800元整。 现场发现的原料番茄酱2公斤货值金额20元,黑胡椒 1公斤货值金额10元,食盐1公斤货值金额8元,面粉 5公斤货值金额35元,剩余原料共计货值金额为73元。故你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人民币873元。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停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