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0908号
案件名称:毕玉增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毕玉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毕玉增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9月03日至09月07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西马各庄村斌奎市常院内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用具:炒锅1个,炒勺1个,菜板1个,菜刀1把;食品原料:食用油一桶(5L/桶),食品原料价值为人民币49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80元,货值金额共计22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