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19号
案件名称:王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行业
当事人名称:王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 4月1日 10时00分至11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崔彩云(行政执法证号:57040117)、陈少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69)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展春园小区11号楼北侧门匾标示为的化隆牛肉拉面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胜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牛肉拉面的食品经营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五得利牌面粉1袋(25公斤/袋)、牛肉5斤、碗10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3月20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260元。当事人为个人经营(容易误导成个体工商户),所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从牛街买的。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五得利牌面粉1袋(25公斤/袋),100元/袋,牛肉5斤,28元/斤,未发现其他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