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1052号
案件名称:樊艳俊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樊艳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9月2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西马各庄村斌奎市场门口西侧由樊艳俊经营的无名餐馆进行监督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9月25日至09月28日期间在该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经营场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20元, 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人民币49元,货值金额共计16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