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0012号
案件名称:鞠永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鞠永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鞠永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金鑫苑小区底商2号检查时发现一家名为“金手勺”的饭店,经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加工制作西红柿牛腩,后厨发现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原材料西红柿5斤、牛肉5斤,加工工具菜刀1把、炒锅1个、案板1个、炒勺1把,经负责人确认,原材料及加工工具货值金额250元;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经调查,该饭店负责人鞠永新确认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确认自2015年5月1日至今一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核实,该店负责人确认自2015年5月1日开业至今,由于来就餐人数特别少,经营状况特别不好,截止到今天大流水总数共500元。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