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755号
案件名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大成路店经营标签未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大成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769532-6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人反映你单位销售的“姜先生190g寿司姜”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注的“食用色素”非国家标准中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等投诉。北京市通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此案予以立案。2015年6月8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我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证,你单位持有《营业执照》,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7月17日,许可范围包含“零售预包装食品”)。你单位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姜先生190g寿司姜”,净含量:190克,生产商: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配料:姜、白砂糖、食盐、水、食醋、食品添加剂(食用色素、柠檬酸),保质期:24个月,产品执行标准:Q/FJYF0001S。所售涉案产品涉及两个生产日期(批次),分别为2014.12.20和2015.1.16,该两批次产品标签一致,均标注有“食品添加剂(食用色素)”字样。有关证据表明该产品生产时添加了色素“甜菜红”,但涉案产品未在标签中配料表栏标明该色素(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4项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甜菜红”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规定的通用名称,因此该产品未标注“甜菜红”仅标注“食用色素”的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标准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