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6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盛宾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盛宾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991645-9
法定代表人:黄如清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2年04月26日至2015年04月25日。2015年09月0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在其操作间有1名员工正在清洗分拣海鲜,海鲜为多种海鱼混放在1个不锈钢盆内。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炒锅3个,不锈钢盆2个,1.5桶已进行初步加工的混合食用油,现场负责人表示混合食用油是用大料、干辣椒等调料配上姜、蒜等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的。现场未发现其它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工具采取了查封扣押的措施,因上述食品原料容易变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查封扣押的食品原料采取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当事人从2015年4月15号开始停业进行硬件设施改造,9月1日恢复营业。对外部分没有营业收入。餐馆是宾馆的配套服务项目,住宿的客人在餐馆消费都统一结算在住宿费里,宾馆月底才和餐馆结算,目前未到结算日,当事人自行核算确认违法期间的营业收入为3000元。当事人提供了购买食品的购物发票,并确认未使用完的食品原料总的价值为400元。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400元,不足1万元。当事人积极办理许可申请,受理部门已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