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第247号
案件名称:王伟荣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伟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王伟荣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九棵树西路90号的'张亮麻辣烫“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