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字[2015]040005号
案件名称:杨国亮(北京博龙玺亮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龙玺亮面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9日我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北京博龙玺亮面馆使用的打包餐盒(2015.7.25)进行采样检测,该样品由公司配送。检测结论为:蒸发残渣(正已烷)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