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10002号
案件名称:吴俊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俊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南大街1号美丫美商场6层的“太极太和烤肉”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吴俊强确认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6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我局于2015年2月6日立案。 经查,“太极太和烤肉”的出资经营者为吴俊强,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西潞南大街1号美丫美商场6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面粉2.5kg,白糖1.5kg,烤肉盘1个,未发现其他制作工具和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违法经营的原料和工具予以查封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 进一步核实,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6日,违法取得1000.00元收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