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040081号
案件名称:维达北方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维达北方纸业(北京)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007025-8
法定代表人:张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何金栋、蒋玲会同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馒头进行了抽检。2015年9月2日,我局收到中国检科院综合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CAIQ15005469004。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为107m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该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3日送达检验报告,同日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日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称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0日早上制作了该批次的馒头30个,8月10日早餐供职工食用26个,职工用餐标准费用折合馒头0.5元一个,抽检人员8月10日买样4个,买样价格一个0.5元,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15元。目前为止,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经营这种馒头的举报,也未发现消费者食用这种馒头后产生不适症状,当事人经营这种馒头没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