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10050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风嘉合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风嘉合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604141373
法定代表人:侯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梅花庄村13-14号的“北京海风嘉合餐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经调查北京海风嘉合餐饮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10日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进一步核实,北京海风嘉合餐饮有限公司自营业以来共计购买蔬菜、米面、调料等食品原料和收入(500元)共计有10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为1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