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38号
案件名称:岳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岳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岳晨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行宫园小区一里14号楼103室的 “乐学堂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 “乐学堂食堂”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食堂内从业人员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乐学堂食堂”经营者为岳晨,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行宫园小区一里14号楼103室。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7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制作,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岳晨自营业以来取得300.00元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为12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