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40342 号
案件名称:北京上日清新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上日清新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5505967
法定代表人:康正列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1月01日至02月0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A4区III组团商住综合楼316号2层的由北京上日清新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经营场所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从事制售凉菜和烤肉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经营额1000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6元,货值金额共计1006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