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15
案件名称:北京金香亭饮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香亭饮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7854578-0
法定代表人:费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西草场一号硅谷大厦北裙楼1、2层南的北京金香亭饮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店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标注的类别为饮品店,但该店对外菜谱上有中、西餐销售,吧台展示柜内有中、西餐的成品模型展示;操作间内1名员工正在清洗蔬菜,工作台上1塑料袋内有约0.5公斤的半成品面条;经营场所内有用于从事中、西餐活动的工具、设备和原料为盆3个、盘子10个、菜板1快、刀1把、食用盐2袋(250克/袋)、酱油1瓶(500ml/瓶)、食用大豆油半桶(5升/桶);现场检查时未见加工完成的成品,半成品面条和蔬菜为易腐食品,当场被废弃。当事人自述自2014年12月开始经营中、西餐,到检查时中、西餐营业收入为4680元,经营中、西餐的原料进货金额为2800元,所剩的原料金额为108元,因为经营时间短,未纳税。经核算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788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为46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