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23号
案件名称:郭宝霞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郭宝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宝霞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2月开始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一里19号楼5单元101室底商从事餐饮服务,至2015年3月25日被查处时止,营业额共计8000元,非法获利50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