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540号
案件名称:何承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何承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晨光家园B区门店321楼果多美店北侧的经营场所从事面食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185元,货值金额共计18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处罚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