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32号
案件名称:郑风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郑风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4月10日起对外营业至2015年4月2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包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你违法经营的工具笼屉5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违法经营期间 共计取得违法所得500元。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其他剩余的成品与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500元。未发现剩余半成品和成品,不予没收。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