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当罚[2015]196号
案件名称:王新刚(新港大旺小吃店)未建立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王新刚(新港大旺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者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