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200010号
案件名称:魏云利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云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魏云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1日上午11点,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257号院甲2号楼002号商铺名为“庆丰包子”的餐饮店正在营业,经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魏云利不能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确认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后厨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包子)的制作加工活动,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完成的食品;检查该店库房发现,库房内存有用来制作炒菜的食品原材料猪肉馅5斤、面粉20斤、大豆油2桶、大葱4斤;检查操作间发现案板1块、面盆2个。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并于当日立案。经查,“庆丰包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257号院甲2号楼002号商铺,负责人为魏云利,身份证号:132424797808155511。进一步核实,魏云利自2015年4月18日开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此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1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