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20682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672686-4
法定代表人:张宏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产业区37号地A组团8号楼的北京永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菜单示:延边式狗肉火锅,单价138元;带皮狗肉,单价78元;狗肉汤,单价30元,现场见该店2015年1月8日销售小票示:销售延边式狗肉火锅一份,单价138元;销售带皮狗肉一份,单价78元;2015年5月22日销售小票示:销售狗肉汤一份,单价30元,现场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狗肉1.05千克,未见狗肉食品成品、半成品,未见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冰冻狗肉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票据。经对北京永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崔春花调查,该单位经营的狗肉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票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后厨操作间内无加工狗肉的专用工用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