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218号
案件名称:北京紫昱大食堂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紫昱轩大食堂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499373-9
法定代表人:吴志洪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当事人于2014年4月1日至6月1日对餐厅进行了整体的装修改造,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于2014年6月2日开始继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6月4日发现《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6月5日停止了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4年6月2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间,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继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2号(招商局中心M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共计8790元。当事人此期间的餐饮服务营业收入即违法所得,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合计为87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