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餐行罚(2014)第S02-1号
案件名称:赵喜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喜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村北门西侧的客来香菜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该菜馆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客来香菜馆自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4月1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 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有:案板1个、菜刀1把、小碗20个、大米5公斤、面粉3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