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90018号
案件名称:刘永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永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家园小区西门旁的一间平房(无门牌号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现场制售形式对外从事熟食的食品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仅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菜刀1把,托盘2个,未发现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也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经营账目记录。截止到2014年11月3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手续。当事人自述:其于2014年10月26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熟食的食品经营活动,截止到11月3日,其经营所得共计500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因现场未发现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