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20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宾馆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宾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银柯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的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宾馆自制的“花卷”两袋(500g/袋,生产日期2014年8月21日)进行了抽样,并于当日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检验。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升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20日收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根据2014年9月19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宾馆自制的“花卷”,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169.9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铝的残留量一项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见附件 国WTS1408227-06)。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21日8时40分至9时2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的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宾馆进行了复查,现场未发现制售花卷的行为。当事人供述对此次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上述自制的“花卷”共两袋(500g/袋),全部用于2014年8月21日的抽检,每袋卖样费为5元,并未向外销售,故违法所得为10元。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已于抽检当天全部用于制作此次抽检花卷,没有剩余,故货值金额为1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于发现违法后主动停止制售该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