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80787号
案件名称:北京渔公渔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渔公渔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左家庄供热厂内)、北京渔公渔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蛏子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检该单位2015年5月4日购进的蛏子2例;2015年7月7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于2015年5月22日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15002831005),蛏子中呋喃西林代谢物(以SEM计)的检测值是1.10μg/kg(标准值:不得检出)、无机砷的检测值是0.76mg/kg(标准值:≤0.5 mg/kg),单项结论均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