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食 罚〔2015〕333号
案件名称:孙秀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孙秀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06月15日至2015年06月19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路东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