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锦山阿里郎烤肉城有限责任公司马连道店销售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锦山阿里郎烤肉城有限责任公司马连道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金东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7日从北京御香园畜牧有限公司以单价每斤28元价格购入9斤牛腱子,制做 “酱牛肉”销售。我局于2014年9月10日在现场对其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检,2015年1月15日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Report ID):I09101108723D检验报告证明,其销售产品经检测,大肠菌群(结果:430)不符合GB2726-2005的要求(标准:≤150),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至我局立案时,当事人制售的不合格“酱牛肉”以每碗13元价格共售42盘金额546元,散装销售1.4kg金额112元。已经全部售出,违法所得658元(13*42+112),货值金额658元(因本案无原料半成品同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