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60号
案件名称:耿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耿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北京市昌平郝庄家园东区南门广场对面经营的“高县麻辣烫”,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1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店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19日的营业期间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圆整(20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圆整(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