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91号
案件名称:杨春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春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罗庄南里1号对面胡同内的东北麻辣烫店检查,并2015年8月25日对你调查证实:你于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原料及工具:鱼丸15千克、刀1把、菜板1个。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对易腐败的食品鱼丸15千克进行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鱼丸15千克货值金额为330元,你供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所获利润未纳税,故你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30元。你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15年8月25日经复查该店已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