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07号
案件名称:奚胜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奚胜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奚胜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1号1号楼新华百货店五层5-08A奚胜玉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奚胜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年糕火锅。经调查核实,奚胜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作年糕火锅的行为,情况属实。其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性收入为2480元,货值金额为2705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