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332号
案件名称:北京吾主题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吾主题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南小街6号楼前的北京吾主题餐饮有限公司存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行为。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2011年01月06日至2014年01月0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厨师正在摘菜。 2015年4月1日北京吾主题餐饮有限公司厨师长牛青松持该单位负责人王云红的授权委托书接受我局询问调查。调查中,牛青松承认该单位自2014年1月5日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后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的违法事实,根据牛青松提交的点菜单、相关食品原料进货台账,核定北京吾主题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后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847元, 食品原料:土豆1斤、海带丝2斤、西红柿2斤、豆腐1斤、皮蛋1斤、酱牛肉1斤、猪肉大葱饺子2斤、猪肉白菜饺子1斤、猪肉扁豆饺子1斤、肉三鲜饺子2斤、素三鲜饺子1斤、醋一瓶(420ml/瓶)、盐一袋(500g/袋)一共价值人民币214元;公用具:刀一把、煮锅2个、砧板1块、大碟10个、小碟10个、碗10个、筷子20双、漏勺2把,故核定其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61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因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