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醉唐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醉唐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魏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15日15时40分至16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基地工贸园2号楼一层0105-0106的北京醉唐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操作间冰柜中一袋预包装食品由生产商:兰州金地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的金聚园鲜百合,净含量:125克,保质期:二个月(恒温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标签。当场对该涉案食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当事人于清河小营市场以6元人民币购进,该食品购买后还未使用,没有营业收入,故无违法所得,没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销台账记录,涉案食品来源合法且尚未使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