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12
案件名称:莽东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莽东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3日11时10分至11时2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3号院北京京秀缘酒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凉菜间2袋未开封的由北京福长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福长系列东北水拉皮,净含量:2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3/27,保质期:5天,截止到2015年04月03日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该东北水拉皮是从市场进的货,当天进货共10袋,价格为1.2元/袋,检查时已使用8袋,都是在有效期内使用得,有消费单据,剩余2袋,由于餐馆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清理导致过期。该食品过期后未使用,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无违法所得,故货值金额为2.4元。相关材料请看收据单复印件及消费单据。现场未见该食品加工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检查当日,因扣押的东北水拉皮属于易腐食品,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当场实施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