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 〕210004 号
案件名称:米庆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米庆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米庆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东城区敬业西里47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现场制售饺子的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