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23号
案件名称:胡玉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玉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店上村小博士双语幼儿园监督检查时发现:胡玉国经营的小博士双语幼儿园食堂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