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20319
案件名称:胡炯(北京享悦嘉和一品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炯(北京享悦嘉和一品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3794502-7
法定代表人:胡炯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在北京望京新城奥顺加油站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销售现场加热的“嘉和一品”菜品的餐饮服务。经查:2014年11月4日,当事人利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D区体育公园的北京望京新城奥顺加油站有限公司便利店内15平米的场地,从事销售现场加热的“嘉和一品”菜品的餐饮服务。2015年1月27日,北京嘉和一品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城奥顺加油站有限公司便利店内15平米场地,并与2015年1月28日与当事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北京望京新城奥顺加油站便利店内15平米场地经营权叫胡炯(北京享悦嘉和一品餐厅)经营,当事人未经许可开展销售现场加热的菜品、粥品、热饮料等“嘉和一品”菜品的餐饮服务,至2015年3月12日被查处时止,当事人销售“嘉和一品”的菜品、粥品、热饮料的经营额合计29966元,违法所得合计29966元,未售出的食品当事人于检查当日销毁。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0